一、【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涉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涉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移送:
(一)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二)采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三)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
(四)其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行為。
三、【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應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四、【涉嫌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以涉嫌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五、【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應以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六、【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應以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七、【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應以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八、【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因而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應以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九、【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應以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移送:
(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 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 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 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 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與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串通,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以共犯論處。
十、【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致使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以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移送。
十一、【涉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阻撓開展搶救,導致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或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對被害人進行隱藏、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應分別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移送。
十二、【涉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涉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移送: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 1000 克以上或者煙火藥 3000 克以上、雷管 30 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 30 米以上的;
(二)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 l 萬克以上或者煙火藥 3 萬克以上、雷管300 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 300 米以上的;
(三)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十三、【涉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存儲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涉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移送: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 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劑 50 克以上,或者餌料 2000 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十四、【涉嫌非法經營罪】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燃氣、石油成品油、特種設備、易制毒化學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買賣的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 5 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 l 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 50 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 2 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五、【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移送: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50 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100萬元且占實際數額30%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過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的;
2.兩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 2 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六、【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移送: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100 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十七、【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安全生產許可證等依法用于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應以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移送。
十八、【涉嫌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以涉嫌妨害公務罪移送。
十九、【涉嫌失火罪】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1.有資質能力條件干安全
[企業許可]《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的20條要求
[人員許可]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建設項目許可]第三十四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2.有機構人員抓安全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3.有規章制度管安全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有安全設備設施保安全
第三十二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5.有教育培訓護安全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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