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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

2017.05.15來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


《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7年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7年5月9日


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和國家發改委等18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001號,以下簡稱《備忘錄》),對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有效懲戒,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存在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三)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四)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


(五)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六)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八)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的;


(九)發生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第三條  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聯合懲戒對象,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第四條  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落實主要負責人責任制,建立聯合懲戒信息管理制度,嚴格規范信息的采集、審核、報送和異議處理等相關工作,經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于每月10日前將本地區上月擬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和“黑名單”管理的信息及開展聯合懲戒情況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第五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對各地區報送的信息進行分類,會同有關業務司局審核后,報請總局局長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后,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各有關部門通報,并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和《中國安全生產報》向社會公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和有關司局也可通過事故接報系統,以及安全生產巡查、督查、檢查等渠道獲取有關信息,經嚴格會審后,報請總局局長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后,直接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和“黑名單”管理。


第六條  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1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有關法律法規對管理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條  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管理期滿,被懲戒對象須在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含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出移出申請,經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核驗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會同有關司局嚴格審核,報總局領導審定后予以移出,同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和“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按照《備忘錄》和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嚴格落實各項懲戒措施。


第九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立聯合懲戒的跟蹤、監測、統計、評估、問責和公開機制,把各地區開展聯合懲戒工作情況納入對各地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遲報的,要嚴肅問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和《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4〕8號)等有關要求,加快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安全監管總局、中央文明辦、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就針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的對象


聯合懲戒的對象為在安全生產領域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的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等。上述聯合懲戒對象,由安全監管總局定期匯總后提供。


二、懲戒措施


(一)加強安全監管監察。


各級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針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制定并落實以下措施:


1.加大執法檢查頻次;


2.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


3.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培訓;


4.暫停對其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對已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撤銷其證書;


5.依法依規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實施市場禁入;


6.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二)依法暫停審批其新的重大項目申報,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政府補貼資金。


(三)依法限制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資金支持。


(五)依法限制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或者終止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六)依法限制、暫停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和股票發行。


(七)暫停審批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科技項目。


(八)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


(九)對吊銷或者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存在失信行為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十)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得擔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的依法責令辦理變更登記。


(十一)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變更名稱的,將變更前后的名稱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十二)限制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發布廣告。


(十三)將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通報金融機構,作為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參考依據。


(十四)在審批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期貨公司設立、變更時,依法將生產經營單位失信行為作為重要參考,從嚴掌握或者不予批準。


(十五)證券交易所在審核證券上市交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在審核企業掛牌時,將生產經營單位的失信行為作為重要參考。


(十六)要求上市企業將本企業納入黑名單情況作為必須披露事項。


(十七)根據安全生產風險水平,上調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


(十八)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十九)在土地使用、采礦權取得等環節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采取嚴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二十)將生產經營單位失信行為作為相關責任人考核、干部選任的重要參考,作為評先評優的限制條件。


(二十一)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在辦理通關業務時,加強單證審核或布控查驗。


(二十二)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海關不予通過認證; 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二十三)將企業違法失信行為納入檢驗檢疫進出口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對其進行信用評級和監督。


(二十四)依法限制取得生產許可。


(二十五)要求認證機構暫?;蛘叱蜂N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認證證書。


(二十六)嚴格、審慎審查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申報事項。


(二十七)在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時,將生產經營單位的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


(二十八)在向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嘉獎和表彰等榮譽性稱號時,應當參考其安全生產信用狀況,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不予頒發政府榮譽。


(二十九)在各部門主管領域內取消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政策性資金支持。


三、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安全監管總局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各部門相關系統即時提供安全生產領域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相關信息,在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各部門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失信行為嚴重程度,依法依規對其實施聯合懲戒。同時,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部門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報給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安全監管總局。


四、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修訂相關領域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指導和要求相關領域內部各層級單位依法依規實施具體、嚴格、有效的懲戒措施。本備忘錄簽署后,各領域內相關法律法規修改或調整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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